广州征求意见: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蒋隽 发表时间:2022-10-27 22:30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蒋隽  2022-10-27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蒋隽

10月27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广州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公众征集意见时间为10月27日-11月10日。

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

根据征求意见稿,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是指专门以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体或团体为对象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含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经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广州市选拔赛),包括自然科学素养类、人文综合素养类、艺术体育类。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省、市的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与竞赛性质相符合的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市人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经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委托广州市单位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的,活动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可作为全市性竞赛活动的举办依据。

自2023年起,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每次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当年的8月。需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可单独组织申报受理和审核。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每次初核时间一般为申报受理当年的9月。市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申报受理当年的9月30日前,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对初核意见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自市教育局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且三年内至少举办1次(举办区、片区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证书标注“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要求,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编辑:谭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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