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某大学一名大学生因在宿舍熄灯后打扫床铺抓臭虫,并喷洒杀虫剂的举动引发室友不满,后与3名室友在争吵撕扯过程中致自己受伤。事后,3名室友因打人一事分别被警方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12月6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受伤学生事后起诉3名室友索赔,法院最终判决3名室友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事发时,杜某鹏系甘肃兰州某大学的一名大学生。事情发生在2021年11月20晚上11时许,在甘肃某大学学生宿舍内,杜某鹏在宿舍熄灯后打扫床铺抓臭虫,并喷洒杀虫剂引发室友不满,后与室友发生矛盾继而争吵。争吵中,杜某鹏先将蒋某涛推倒,王某泽见状先踢了杜某鹏屁股一脚,并将杜某鹏抱住。蒋某涛被拉起后对杜某鹏脸部殴打,期间刘某华也对杜某鹏脸部殴打。
判决书显示,杜某鹏与王某泽、蒋某涛、刘某华系同学关系,杜某鹏被打次日曾前往医院就医,初步诊断为头部损伤、胸部损伤等。此后多天,杜某鹏都有就医经历。
后经司法鉴定,杜某鹏之损伤为轻微伤。事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分局就刘某华、蒋某涛、王某泽殴打他人一事,分别对3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金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初,杜某鹏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相关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6.6万元。3名被起诉的室友辩称,本案发生双方都有责任,并非3人单方恶意殴打杜某鹏。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警方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华、蒋某涛、王某泽造成了杜某鹏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关于杜某鹏主张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同学关系,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作为大学生,在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更应理性解决,被告多人对原告进行了殴打,致使原告发生脑外伤后综合征并颅脑外伤性情感障碍,可见被告的殴打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故对精神损失费法院支持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泽、蒋某涛、刘某华三人赔偿杜某鹏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余元。
题图|羊城晚报资料图